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上的区别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应税劳务。这些经营项目是独立的,不存在关联从属关系,适用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且这些服务和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务处理原则上的区别
兼营行为:需要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行为涉及免税、减税项目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和缴税。例如,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行为范围上的区别
兼营行为:涉及的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这些项目是独立存在的,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服务和货物,且这些服务和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
法律依据上的区别
兼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总结: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在概念、税务处理原则、销售行为范围和法律依据上均有明显的区别。兼营行为涉及的是独立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而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关联从属的服务和货物。在税务处理上,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混合销售行为则根据主营业务的性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