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分类:
一般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特殊书面形式
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等。
这些形式需要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承认。
书面形式的特点: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
可以是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如果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也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重要性: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在法律上,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没有传统的签字盖章,合同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