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以上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旨在保障农户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比例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