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性质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
要约是法律行为,一旦发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的性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内容要求
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具体确定,明确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邀请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通常不具体。
对象和方式
要约通常针对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对话或信函方式。
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常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时,若未给善意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
要约人若违反有效要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回和撤销
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要约邀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回邀请,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特定条件,它可以被视为要约。
以上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和理论对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进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