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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邀请招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做法上的区别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进行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

使用条件的区别

公开招标: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有限。

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程序上的区别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谈判对象数量上的区别

邀请招标: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是特定的,通常不少于3家。

竞争性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也是特定的,但不少于一家。

关注点的区别

邀请招标:更注重报价的竞争,招标过程相对标准化,选择标准通常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不能更改。

竞争性谈判:更注重在谈判过程中的商务协商和细节讨论,选择标准可以通过多次谈判最终确定,战略需求和立场也可以改变和调整。

适用范围的区别

邀请招标:通常适用于较小规模或特定供应商范围的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较复杂或高价值的采购项目,尤其是那些技术要求复杂、无法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需要快速响应的项目。

总结:

竞争性谈判与邀请招标在做法、使用条件、程序、谈判对象数量、关注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条件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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