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不能同时兼得的。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1.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于补偿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损失。
2. 如果女职工所在的企业已经为其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津贴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如果女职工所在的企业未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金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那么企业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4. 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产假工资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数额,那么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
简而言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其中的一项补贴,即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取两份。希望这解答了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