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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版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机构资格要求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机构。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流程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与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委托人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代理记账业务内容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以下业务: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材料。

其他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这些内容旨在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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