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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

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任职回避

适用对象:公务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同时,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回避职务:具体回避职务包括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以及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上述敏感工作。

申请与审核:公务员本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决定前,应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地域回避

适用对象: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具体来说,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回避范围:地域回避不仅适用于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还适用于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回避

适用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务员需要主动避免参与某些公务活动。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等。

主动报告: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对于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情况,应及时予以调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的,应当予以免职;有意隐瞒应回避情形或未及时报告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保持公正、公平,避免因亲属关系影响工作的公正性。公务员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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