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任职回避
亲属关系限制: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职务限制:具体回避职务包括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以及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特定工作。
地域回避
地域限制:公务员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这些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回避
公务活动限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涉及本人或特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事项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过程。涉及的公务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等。
管理与监督
主管部门职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主动报告与调整:公务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在进行任职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责任追究: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