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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1.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3000元。

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 扣除方式

可以由赡养人平均分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注意事项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不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非独生子女家庭,若一人无赡养能力,另一人也无法独自享受全额扣除,需共同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上限为1500元。

5.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这些规定确保了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既公平又合理,既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又体现了家庭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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