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哺乳期一般为 一年,即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时止。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此外,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二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哺乳期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女职工的哺乳期为12个月。
哺乳时间:
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
劳动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的哺乳时间,同时支持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