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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标准

评残标准通常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来评定,具体分为以下等级: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赖他人帮助或专门设施维持生命。

意识消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主要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主要限于室内活动。

职业明显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主要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主要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视力残疾标准

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但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但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但低于0.3。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完全丧失或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肢体残疾标准

导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等。

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障碍。

多重残疾标准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评定时,需考虑器官缺损程度、功能障碍情况及医疗依赖程度。一级为最重等级,十级为最轻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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