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特殊工时制度类型
缩短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
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范围
高级管理岗位(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工间休息与夜班规定
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
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每驾驶2小时应保证不少于10分钟休息。
夜班工作应支付夜班津贴。
审批与管理
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
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营业执照等材料。
审批程序包括受理、现场核查、批复等步骤。
撤销与救济
存在特定情形时,审批机关可撤销批复决定。
企业或劳动者对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日期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自2012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其他单位适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生产运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