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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和依据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和含义

适用于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处理原则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管执法。

其他相关规定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范围,加强日常巡查。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许可、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

消纳场所和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有关单位应在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发布日期,即2024年10月28日的修改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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