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行政区划大体上沿袭了明朝的旧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行政区划特点:
内地十八省
清朝初期,全国被划分为十八个行省,这些省份主要位于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因此也被称为“汉地十八省”。
这十八个省份包括: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
将军辖区
清朝在边疆地区设立了五个将军辖区,分别是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伊犁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
这些将军辖区分别管理东北、西北和边疆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原则。
特殊政区
清朝还在台湾和新疆设立了省份,并在边疆地区设立了办事大臣辖区,如西藏、西宁等。
晚清时期,由于列强的侵略,边疆地区逐渐建立起了与内地相同的行政体制。
行政区划层级
清朝行政区划的基本层级为“省—府(州)—县”。
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此外,清朝还设有道这一监察区性质的行政单位,但并非正式的行政区。
府和州的分类
府分为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与府平级,下辖县,规模较府小;散州与县平级,隶属于府。
行政区划的调整
清朝在康熙、雍正、乾隆等时期对行政区划进行了多次调整,包括拆分省份、增设新省份等。
晚清时期,由于列强的侵略和内部动荡,行政区划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后,台湾省被废除。
总的来说,清朝的行政区划体系在继承明朝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和调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