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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通常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各个级别的评定依据如下: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这些标准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治疗效果、生活自理能力、职业限制和社会交往能力等因素。评定过程应遵循鉴定人、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专家意见的顺序,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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