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存在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行为或者危险事态的发生、发展,防止证据损毁,是一种临时性的处置。
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是一种终局性的措施。
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起因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事件的发生或某种状态的出现。
行政强制执行: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如不需要继续实施,应解除强制、恢复原状;如需要继续实施,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结束。
临时性与终局性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一旦执行完毕,即告结束。
总结: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针对不履行义务的主体进行强制履行。两者在前提、目的、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