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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旨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详细规定了监督抽查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抽样检验、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的监督抽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抽查定义

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职责划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费用承担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配合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公正性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信息发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企业配合与限制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该办法通过明确监督抽查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抽样检验、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性,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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