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其他经济行为中的资产评估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非国有资产的评估
收购非国有资产;
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
占有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
评估结果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实施细则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