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
受理条件
拟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挖填土石方总量等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若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法律凭证作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有效期与延期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该证件自行失效。
如需延期,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需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重要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