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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旨在促进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该规定于2010年3月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商业秘密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国家秘密保护: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保护方针: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

机构与职责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保密委员会: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保密办公室: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专职人员: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商业秘密的确定

确定标准:商业秘密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企业保密委员会认定。

保密措施

保密制度: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协议、保密培训、保密检查等。

保密技术防护: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奖励与惩处

奖励:对于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奖励。

惩处: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人员,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包括规定的解释、修订等内容。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将极大地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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