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与上海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此外,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对上海市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符合上海市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
对于市筹公租房和区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除了上述一般性条件外,区筹公租房的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
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准备,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