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 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照护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救助。
申请与审核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的困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资金保障
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将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应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并预拨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通过以上措施,临时救助政策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他们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