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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主要规定了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权利丧失后的恢复权利程序。具体内容包括: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了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所需材料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请求延长期限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送达规定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限计算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确保在因特定原因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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