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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章 公告与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内容应一致,且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监督机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地方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 交易场所和电子招投标

交易场所:具体的交易场所和电子招投标的规定未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详细说明。

第五章 禁止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禁止非法干涉: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避免非法干涉,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注意事项

投标有效期:从开标时间开始算起,按标书中约定的60天或90天为止。

投标保函有效期:通常为30到180天。

以上释义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并可能随时间和法律修订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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