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指煤矿超出其设计生产能力或人员配置进行生产活动。
瓦斯超限作业:
指在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措施:
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突出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或未正常运行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指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有效的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指煤矿的通风系统存在缺陷或运行不可靠,可能导致瓦斯积聚等事故。
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指煤矿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指煤矿开采超出批准的层位或边界。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指存在冲击地压危险,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指煤矿自然发火严重,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指煤矿未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可能导致供电不稳定,增加事故风险。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生产:
指在煤矿新建或改扩建期间,未停止生产或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后未重新取得或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指煤矿在整体承包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或及时变更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指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改制完成后未及时重新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证。
这些标准旨在预防和减少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议煤矿企业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