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平等性原则
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这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口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市和省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差额选举的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秘密投票原则
选民在选举中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信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础,确保了选举的广泛性、平等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