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等。
因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并且具有立法、决策、选举和罢免等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等。
因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并且具有立法、决策、选举和罢免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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