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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 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对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及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

自治地方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各民族区域的自治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既行使一般地方政权的职权,又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特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重要影响

这一制度对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历史、符合国情、顺应人心的伟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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