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事故处理原则
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事故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调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场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需要时扣留事故车辆。
证据与认定
交通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复核与申诉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处罚与赔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