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
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意义:
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注到现实中确有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及正当性的情形。
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查实了公司并不具有合理性且紧迫性事由而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事实,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作用。
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该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具体案情和裁判结果未在摘要中详细描述。
甲公司与龙某投资合同纠纷案
案情: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投资合同,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
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
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甲公司后退出乙公司,乙公司资不抵债,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龙某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龙某是否应退还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给甲公司。
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案例:
A、B、C三人准备成立一家主要从事家具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
A提供厂房和设备(实物出资),B以银行借款(现金出资),C以管理能力出资。
讨论:
本案中涉及三种出资形式:实物、现金、无形资产(管理能力)。
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B的出资为现金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C的出资为管理能力,但《公司法》未规定管理能力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A和B的出资相加超过法定最低资本额3万元。
公司清算与股东责任
案例:
A公司因未还款被B公司起诉,法院判决要求三股东清算公司财产。
大股东承认借款,小股东拒绝还款,认为自己不是股东。
法院判决股东应按投资比例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组织清算。
清算是公司终止前必经的法律程序,确保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
案例:
乙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乙公司成立后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房屋并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案例涵盖了公司法的多个方面,包括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清算、合同责任等,提供了对《公司法》相关条款的实际应用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