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 分两年进行抵扣。具体抵扣比例为:
第一年抵扣60%:
自取得之日起,第一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60%。
第二年抵扣40%:
自取得之日起,第二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40%。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抵扣的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对于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以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将60%的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并将剩余的40%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以便在后续期间进行抵扣。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以确保进项税额的正确抵扣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