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税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旨在防止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具体行为可能包括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徇私舞弊仍不移交。这种犯罪可能是为徇亲友私情、为得到某种利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等。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情形:
包括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等情形,均应予以立案。
综上所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