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缴费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上下限核定
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全省(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
当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时,分别按上限或下限核定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工资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即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下,如职工月工资等于或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可以为核定缴费基数的18%,其中12%进入统筹基金,6%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待遇
缴费基数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未来的养老金待遇,基数越高,未来养老金待遇也越高。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综合考虑了个人工资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政策规定的上下限。个人和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缴费基数,确保缴费额度的准确计算和养老金待遇的合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