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10万元以下的家庭可以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具体依据如下: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开始,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操作指引
由于某些地区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未能自动识别月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手工选择减免性质代码项为其他,并手工填写减免税金额对冲,才能享受免征。
注意事项
该政策不仅适用于家庭收入,也适用于企业收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收入低于10万元的,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月收入10万元以下的家庭和企业均可以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具体操作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税务局,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