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
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服务与管理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监督与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其他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