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人必须拥有对债务人的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如果债权尚未到期或债权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则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审查,需要确认债权是否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如果没有,则需首先判断该债权的合法性。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这里不仅限于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还包括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等)。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而不再强调必须“造成损害”。
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不应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综上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确保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这些条件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