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顺序如下: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也遵循上述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上述近亲属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能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的顺序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