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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保金减免政策

2020年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如下:

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正常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申报缴纳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保金,即应在2020年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分档征收政策从2020年开始实施,因此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保障金均可享受分档征收优惠。

逾期补缴

2020年补缴以前年度的残保金(即所属期为2018年及之前年度的保障金)不能享受分档政策。

企业规模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殊情况减免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连续两年亏损、破产,可申请减免或暂缓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导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办理歇业手续,可申请减免缴纳残保金。减缓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金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并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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