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 证人作证时,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这一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
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的职责,而非证人的职责。证人应当提供客观的事实,而不是发表主观的意见。
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证人的意见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容易误导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的专门性知识或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证人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事实,而不是提供意见或进行专业判断。
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证人,其意见在事实认定上都不具有证据能力,因为事实裁判者同样可以进行判断或推论。
在具体应用中,意见证据规则要求证人严格限于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包含任何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内容。对于鉴定意见,也有类似的规定,鉴定人必须提供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客观意见,而非主观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意见证据规则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均有适用,但具体要求和例外情形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某些情况下普通公民提供的意见证据也可能被接受,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基于合理根据的个人感觉或清晰理解。
综上所述,意见证据规则是确保法庭审理客观、公正的重要证据规则,它要求证人提供客观、真实的事实陈述,避免发表主观意见和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