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自用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产量或折算比:
当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时,可以依据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原油分类: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煤炭加工: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以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精矿折算: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液体盐加工:
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免税额和减免:
根据适用的法规和政策,检查是否有适用的免税额或减免政策,并从计算结果中减去。
资源税的征收方式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从价定率征收是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额,而从量定额征收则是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