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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中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所制定的国家标准。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也遵循此标准。

标准分级

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进一步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一级标准(A标准)

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出水用于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时,执行此标准。

一级标准(B标准)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

二级标准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III、IV类功能海域。

三级标准

适用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

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并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修订情况

标准经历了修订,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增加了污染物项目,并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控制要求。

实施时间

原标准于2002年12月24日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实施。

监测方法

规定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未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标准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以上信息概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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