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履行兵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履行国防勤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支持人民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义务
公民应当支持人民军队的建设和改革,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提供支持。
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
公民应当支持民兵和预备役的建设,参与民兵组织和预备役活动。
支前参战的义务
在必要时,公民应当支前参战,为国家的军事行动贡献力量。
拥军优属的义务
公民应当拥军优属,支持军队的发展和军人的工作。
军民联防的义务
公民应当参与军民联防活动,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
公民应当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为国防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这些义务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配合国防,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