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与失信人在目的、对象、限制内容、期限以及对征信报告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定义及法律依据
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以各种手段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
限高:指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主要区别
针对的被执行人不同:
失信:主要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即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限高:主要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即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限制内容不同:
失信:更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如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方面受限。
限高:直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等级座位,不得入住星级酒店等。
期限不同:
失信:根据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不同,但一般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解除。
限高:没有对限制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是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之后才可解除限高令。
征信报告记录上的差别:
限高措施:并不会在征信报告上留下相关记录。
失信名单:信息会在征信报告上留下记录,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长为5年。
解除条件
限高: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院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后解除;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解除。
失信:根据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为两年,但在某些严重情况下可能延长至三到五年。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总结:
限高令与失信人虽然都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但它们在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限高令主要针对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高消费行为,而失信人则涉及更广泛的信用惩戒,包括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多个方面。两者在征信报告上的记录和解除条件也有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