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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是指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在社会上进行一定期限的考察,以确定其是否真正悔改并无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如下: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例如,如果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6年后获得假释,那么他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剩余的4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十年。无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多少年,其假释考验期限均为十年,且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需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假释考验期是根据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类型及其执行情况而定的,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是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是固定的十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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