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企业责任主体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安全技术保障
针对高温熔融金属冶炼、浸出、萃取等加工过程,企业需提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监督检查
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人员培训与责任
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