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称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两个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总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6%,记入统筹账户;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划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是以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保低限高原则:本人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全部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全部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本人的工资高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上年度全部城镇单位全部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
缴费比例: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总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出资8%,个人分担4%,全额汇入个人账户。
保低限高原则: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同样有保低限高的限制。
基本养老金计算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限:针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工作人员(即“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限。
计发办法: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待遇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基础上增加规定比例的超出部分。
制度特点
身份象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福利,编制外人员无法享受。
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财政拨款,具有福利性质,编制外人员无法享受这种福利。
改革目标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等,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多层次、保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旨在为编制内外的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