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但它们在 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具体的比较:
成立条件
质权: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占有条件
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留置权:债权人事先占有担保物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客体
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留置权: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实现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行使留置权。
消灭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其他共同点
同为担保物权: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
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担保范围:都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保管责任: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
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质权或留置权,以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权利实现过程中,也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