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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但它们在 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具体的比较:

成立条件

质权: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占有条件

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留置权:债权人事先占有担保物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客体

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留置权: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实现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行使留置权。

消灭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其他共同点

同为担保物权: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

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担保范围:都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保管责任: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

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质权或留置权,以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权利实现过程中,也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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