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公务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核的目的是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并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考核的原则包括: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公务员,全面公正地反映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绩工作情况。
注重实绩:着重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并将其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有群众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不仅包括定期的年度考核,还包括平时的考核。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方法要综合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手段。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
德: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的程序通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当公道,使考核成为激励公务员奋发上进的有效手段。考核的目的、范围、时间、方法、内容、标准等信息需要公开,考核结果要书面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