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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

动植物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旨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

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包括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

入账标准和分类

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且为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权限

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风险防范

防范固定资产登记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风险。

信息化管理

利用财政信息化系统全面摸清在建工程分布情况,推进在建工程转固工作。

政策宣传和培训

对相关会计制度政策进行宣传解释,督促单位依规加快在建工程转固工作。

沟通协调

加强单位会计人员与工程管理人员沟通协调,确保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有效对接。

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

强化资产转固工作联系沟通,及时改正在建工程转固和资产核算规范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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